*A级门座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H2.1.1 人员 H2.1.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a)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b) 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c) 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d)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1.1.3 技术人员(注 H-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 H-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H2.1.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外委的不要求)。 H2.1.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20人(注H-3),电工不少于5人。 注 H-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 50%,下同。 H2.1.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H2.1.2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4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400m2。 H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H2.1.3.1 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3 台;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40t(单台起重设备 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 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3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1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H2.1.3.2 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 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3)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5) 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6) 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7) 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H2.1.4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 线测温仪; 2) 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H2.1.5 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注 H-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注 H-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 H2.1.1.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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