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缆索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H2.3.1 人员 H2.3.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3.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3.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H2.3.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H2.3.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H2.3.2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3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200m2。 H2.3.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H2.3.3.1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钻孔设备; (3)折弯机; (4)剪板机; (5)带锯机;(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 台; (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 (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H2.3.3.2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00mm×30mm(切割直径×厚度); (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 台; (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4)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 (5)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 H2.3.3.3 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 (7)结构件制作平台。 H2.3.4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照度计; (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具有X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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