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火器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1 人员 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需要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 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1.3 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 1.4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具有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能力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 1.5 焊工 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 2 人。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 6 人。 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至少1台、氩弧焊机或者CO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2台、弯管机至少1台、热处理炉至少1台、电加热器不少于2台(套)。 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3.1 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 台。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 3.2 无损检测仪器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 3.3 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 4 设计能力 1)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产品设计部门,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 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 2) 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5 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应当有持证级别产品的制造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许可周期内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制造单位,许可周期内持证级别产品的每个品种(产品)的生产业绩不少于 5 批,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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