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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
日期:2020年10月3日 浏览[3851]

《起重机械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锅炉安装许可证-压力容器许可证-阀门许可证》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型式试验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审查、检查、试验,以验证其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活动。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范围见《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附件 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其产品范围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附件 B)。

1.4 型式试验要求

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后、产品投入使用前进行。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前的;

(2)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主参数)超出型式试验覆盖范围的;

(3)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1.5 产品型号及覆盖要求

型式试验按照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见《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附件 C)。

 

2   程序和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型式试验场所

2.1.1.1整机试验场所

整机(样机)的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由于样机的结构尺寸等原因无法在实验室进行的,可以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或者使用现场进行。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型式试验,应当经使用单位同意;按规定需要告知的,应当向样机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同一使用场地,需要安装两台(套)以上同品种、同型号的样机,可以同时安装并选取一台(套)进行型式试验。

2.1.1.2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场所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专用的实验室进行。 依附在塔式起重机上不可拆卸的自动停止型的力矩限制器、随工程项目进口的起重机械上配置的且通过拆除进行型式试验后无法恢复原状的安全保护装置,可以不单独进行型式试验,但是应当纳入整机型式试验项目中,以验证其与整机的匹配性。

2.1.2型式试验现场条件

2.1.2.1样机试验条件

样机试验时,试验条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试验的动力源、环境温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2)现场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3)在试验现场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防护措施;

(4)基础和轨道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5)试验载荷与其标定值误差为±1%。

2.1.2.2安全保护装置试验条件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时,试验条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2)试验载荷与其标定值误差为±1%。

2.1.3  申请单位责任与义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境内是指制造单位,境外是指制造单位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1)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2)对型式试验样机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样机进行全面试验验证并自检合格,以确定样机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4)对样机所选用安全保护装置、部件的功能、性能、适用范围与整机的匹配性负责;

(5)提供试验场地、试验载荷等试验条件,并对试验现场的安全负责(对于不在型式试验机构实验室内进行的);

(6)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在试验现场配合试验工作,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2.1.4型式试验机构责任与义务

(1)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型式试验;

(2)至少委派两名具有相应型式试验资格的人员参加型式试验;

(3)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4)对型式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负责;

(5)样机及所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要求予以保密或签订保密协议。

2.2 型式试验程序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申请,技术资料审查、检查和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平台信息公示。

2.2.1  申请

申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申请单》(格式见附件 D);

(2)制造单位营业执照或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造单位授权证明文件;

(4)生产许可证(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

(5)样机(或样品)总图、照片等辨识资料。

前款资料经双方确认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申请单》中签署意见,并及时返回申请单位。

注 2-1:申请单位与型式试验机构双方应当依据《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类别、 品种,及相应标准,确认该产品是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内;确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本规则 附件 A 的范围内。

2.2.2  技术资料审查、检查和试验

2.2.2.1样机见证资料

申请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自检合格报告;

(2)整机所配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实物与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相符;

(3)已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

(4) 样机销售合同,生产计划,派工单,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记录,主要受力结构件自制见证材料,产品出厂随机文件和清单,运输证据,相应发票及付款凭证等与实物一致。

2.2.2.2样机确认

型式试验样机应当为本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样机所采用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为本制造单位所制造。 型式试验人员到达试验现场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类别、品种及相应标准识别样机的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并检查样机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确认样机是否为制造单位所制造。

确认样机见证资料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型式试验。如果发现制造单位有提供虚假样机等违法行为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立即终止型式试验。境内制造的样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书面反映情况;境外制造的样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书面反映情况。

注 2-2:本规则中的虚假样机特指申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的非本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

2.2.2.3样品抽样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在申请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成品库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抽样及管理要求见《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及管理要求》(附件 E)。

2.2.2.4技术资料审查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起重机械技术资料审查项目和要求》 (附件 F)提供样机技术资料,并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进行签字确认。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F 的要求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并对技术资料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负责。

型式试验机构和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对审查的技术资料保密。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机构图由申请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各封存一套,并在封条上双方签字,制造企业盖章,长期保存。

2.2.2.5检查和试验

(1)型式试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2)检测仪器应当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3)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起重机械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 G)、《起重机械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 H)、《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和验证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 J)、《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 K)进行检查和试验。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一部分,纳入整机的检查和试验。

2.2.3出具报告与证书

2.2.3.1记录

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记录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和审查、检查及试验结果。填写原始记录时,有量值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项目应当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附上表格或者附图,保证原始记 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应当由型式试验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2.2.3.2结论判定

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全部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2)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现场验证,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如果整改后仍出现不合格 项目或超过 6 个月未完成整改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2.2.3.3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格式见附件 M),《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申请单位两份。型式试验报告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 (或公章)和骑缝章。

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见附件 N)。《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一式四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申请单位三份。 对于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有附加条件限制的,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中应当注明对产品附加限制的具体内容。 在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结束或中止试验后,在离开试验现场前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意见书》(格式见 附件 L),告知申请单位型式试验后的现场意见和结论。

2.2.3.4结果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

2.2.4平台信息公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和证书上传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

2.3 安全保护装置一致性核查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制造单位应当每 4 年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一次一致性核查申请。一致性核查的产品应当在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内,并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2)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主要配置是否一致; (3)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产品型式试验要求对所核查的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对核查结论合格的产品更新型式试验证书。

2.4 变更

境内制造单位或境外制造单位(含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的相应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核验并确认后,在型式试验报告的“变更情况页”上注明名称变更情况,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 试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型式试验报告上传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

 

3   附 则

3.1 起重机械型号含义

起重机械型号是指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结构形式相同,主要配置(特指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配置等组成,并用字母表示。

注 3-1: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梁指纵梁、横梁,主支撑腿指立柱。

注 3-2:产品型号由制造单位根据产品特征编制。

3.2 解释权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3.3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 号)、《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3-200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流动式起重机型 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门 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0-2007)、《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1-2006)、《轻小型起重设备型 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 步优化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18〕23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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