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办 指 南 一、申请单位: 1.国外制造商的代理商或驻中国办事处; 2.国内进口商; 3.其他经认可的申请单位。 二、国外制造商的代理商或驻中国办事处、国内进口商及其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代理商必须持有国外制造商委托书; 3.进口商必须持有与国外制造商的合同书; 4.其它有关条件。 三、申请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3.其它有关条件。 四、申请单位应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国内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代理商的被委托授权书(中外文)或与制造商的合同书; 4.制造商的经营许可证件、认证证书复印件(中外文); 5.产品设计图; 6.产品标准(中文); 7.产品照片; 8.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文); 9.所在国(或经所在国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检验报告(中外文,需制造商签章); 10.产品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书(中外文,需制造商签章)。 (上述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五、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程序: 1.申请单位按第四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登记建档、材料初审; 3. 技术审查; 4. 抽样检验; 5. 综合审查; 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颁发证书及授权使用标识。 六、办理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准用手续程序: 1.申请单位按第四项(第四项第9条除外)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综合审查; 3.备案登记;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颁发进口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准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