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检测检验工作有序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赋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安标中心)对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实行“业务管控”的职责,对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权限做如下规定。
一、依据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令)关于“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2号令)第四条“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第三条第二款“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的规定。同时,结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分布地区广的特点,坚持充分发挥检测检验机构作用的原则。
二、检测检验权限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类型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发(换)证检验、监督检验(包括年审检验及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安标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监督检验)、生产场所变更检验、在用产品检验及仲裁检验等。其中,发(换)证检验、生产场所变更检验属于产品标准中的型式检验。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测检验类型,将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权限规定如下:
(一)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的发(换)证检验、年审检验、生产场所变更检验、监督检验、在用产品检验及仲裁检验。
(二)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的年审检验、监督检验及在用产品检验。
(三)甲级、乙级检测检验机构应在各自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