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规定,59、69、72、TF-3型防毒面具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