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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 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 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对安全关联零(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初审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请费用。
[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