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B1.2专项条件 B1.2.3 A 级锅炉部件 B1.2.3.1人员 1) 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 B-4 的要求; 2)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 B-5 的要求,制造 3 个以上 A级部件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表B-2 中“A 级锅炉”的要求; 3) 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20 人项;制造 3 个以上 A 级部件单位的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 4) 配备 A 级锅炉部件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5) 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有 3 人。 表 B-4 技术人员数量 锅炉相关专业(人) | 焊接相关专业(人) | 技术人员总数(人) | 1 | 1 | 5 |
表 B-5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制造许可范围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 系统责任人员 (注 B-5) | 无损检测人员 | 持证项目 | 持证项目 | 锅筒、集箱或者锅 炉范围内管道 | RTⅢ和 UTⅢ资格; 或者 RTⅡ和 UTⅡ 资格并且持证 4 年 以上 | RTⅡ | 2 | UTⅡ | 2 | MTⅡ | 2 | 膜式壁、蛇形管或者鳍片式省煤器 | PTⅡ | 2 | RTⅡ | 2 |
注 B-5: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要按照表 B-5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 责任人员。 注 B-6: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 B1.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锅筒、膜式壁、蛇形管及集箱制造设备,应当满足本附件 B1.2.1.3 条的相应要求。 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应当包括切割设备、弯管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以及在线预热等设备,满足制造需要的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B1.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2)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注 B-3:试制造样品需要作为产品销售使用的,其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表 B-3锅炉试制造样品数量 序号 | 许可级别 | 试制造样品数量 | 1 | A | 锅筒 1 只(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 膜式壁 2 片(其中 1 片为平板式,另 1 片为成排弯式,鉴定评审时对其中 1 片进行耐压试验); 蛇形管 2 组(其中 1 组为合金钢材料,另 1 组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对其中 1 组进行耐压试验); 带环焊缝的集箱 2 只(其中 1 只为合金钢材料,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另 1 只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 | 2 | A 级 | 锅筒 | 锅筒 1 只,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1)项 | 锅炉部件 | 膜式壁 | 膜式壁 2 片,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2)项 | 蛇形管 | 蛇形管 2 组,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3)项 | 集箱 | 带环焊缝的集箱 2 只,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4)项 | 锅炉范围内管道 | 带环焊缝的直管段 1 件、直径不小于 133mm 的弯头 2 件 (其中 1 件为合金钢材料,1 件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 对其中 1 件进行耐压试验); | 鳍片式省煤器 | 鳍片式省煤器 1 组,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鳍片管 2 根; | 3 | B | 1 台成品和 1 台在制品,在制品根据产品结构而定: (1)筒节、封头(管板)、下脚圈、炉胆等部件各 1 件; (2)产品有集箱,应当有已开孔的集箱 2 只; (3)产品有带弯头的管子,应当有不同直径的弯管 5 根; (4)产品为盘管式,应当有 2 组内(或者外)圈管盘; (5)铸造类锅炉,应当有代表性的锅片各 1 片 |
B1.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与 A 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以下设备,并且锅筒制造设备、膜式壁生产线和蛇形管生产线 3 类设备应当具备其中的 2 类设备: 1) 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不小于 46mm 的卷板机、坡口加工设备,锅筒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2) 膜式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3) 蛇形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自动热丝 TIG 或者 TIG加 MIG 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仪器,弯管机、管料架等制造设备, 以及工装和检测平台; 4) 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在线预热设备,集箱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