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制造许可证通用条件(2019版) 1 人员 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 (2)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设计工作经历和锅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3) 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 (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A 级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 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4)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5) 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 背景; (6) 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 B-1 的要求。 表 B-1技术人员数量 许可级别 | 锅炉相关专业(人) | 焊接相关专业(人) | 技术人员总数(人) | A | 5 | 3 | 20 | B | 2 | 1 | 5 |
1.3焊接作业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作业人员(本规则以下简称焊工), 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采用焊接机器人的,其焊接项目可以 记入焊工的人项数。 1.4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下 同)。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并且符合表B-2 的要求。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 少于 2 人。 表 B-2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许可级别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 B-1) | 无损检测人员 | 持证项目 | 持证项目 | A | RTⅢ和UTⅢ资格; 或者 RTⅡ和UTⅡ资 格,并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 RTⅡ | 3 | UTⅡ | 3 | MTⅡ | 2 | PTⅡ | 2 | B | RTⅡ和UTⅡ资格 | RTⅡ | 2 | UTⅡ | 2 |
注 B-1: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 B-2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 B-2: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
2 工作场所 1) 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2) 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3) 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4) 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
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2)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以及炉胆、下脚圈和封头(管板)成形工作允许外委,对于有焊缝的炉胆、封头(管板),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 验。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项目不允许外委。
6 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定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 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
7 试制造 1) 试制造样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样品参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2) 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注B-3); 3) 锅炉试制造样品应当符合表 B-3 的要求。 注 B-3:试制造样品需要作为产品销售使用的,其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表 B-3锅炉试制造样品数量 序号 | 许可级别 | 试制造样品数量 | 1 | A | 锅筒 1 只(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 膜式壁 2 片(其中 1 片为平板式,另 1 片为成排弯式,鉴定评审时对其中 1 片进行耐压试验); 蛇形管 2 组(其中 1 组为合金钢材料,另 1 组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对其中 1 组进行耐压试验); 带环焊缝的集箱 2 只(其中 1 只为合金钢材料,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另 1 只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 | 2 | A 级 | 锅筒 | 锅筒 1 只,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1)项 | 锅炉部件 | 膜式壁 | 膜式壁 2 片,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2)项 | 蛇形管 | 蛇形管 2 组,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3)项 | 集箱 | 带环焊缝的集箱 2 只,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4)项 | 锅炉范围内管道 | 带环焊缝的直管段 1 件、直径不小于 133mm 的弯头 2 件 (其中 1 件为合金钢材料,1 件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 对其中 1 件进行耐压试验); | 鳍片式省煤器 | 鳍片式省煤器 1 组,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鳍片管 2 根; | 3 | B | 1 台成品和 1 台在制品,在制品根据产品结构而定: (1)筒节、封头(管板)、下脚圈、炉胆等部件各 1 件; (2)产品有集箱,应当有已开孔的集箱 2 只; (3)产品有带弯头的管子,应当有不同直径的弯管 5 根; (4)产品为盘管式,应当有 2 组内(或者外)圈管盘; (5)铸造类锅炉,应当有代表性的锅片各1片 |
注 B-4:试制造样品未进行油漆、保温和包装;对于 A 级锅炉,不具有锅筒、膜式壁或者蛇形管的生产设备的,不要求提供相应试制产品。 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参数应当具有代表性,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耐压试验过程,A级锅 炉产品还应当有热处理过程。 如果 1 台试制造成品和 1 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前款要求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铸造类等非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制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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