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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许可证:杂物电梯制造许可条件
日期:2018年1月24日 浏览[1859]

G2.4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G2.4.1  人员 

G2.4.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G2.4.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设计与工艺、检验与试验、电控系统制作、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G2.4.1.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

G2.4.1.4 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 1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 1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G2.4.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G2.4.1.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至少 1 人。 

G2.4.2 试验能力 

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G2.4.3 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 1 个自有培训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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