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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压力容器(A4)制造许可证
日期:2018年1月26日 浏览[1710]

*A4级压力容器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C2.1基本条件

C2.1.1 人员 

C2.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本附件表 C-2 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 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

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a)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

b)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 

c)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d)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 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 教育背景;

e)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 

f)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 C-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A4、D

质量保证工程师工程师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程师

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助工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助工

焊接、粘接与浸渍、粘接(手糊)与缠绕质 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助工

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助工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助工

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助工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助工

注 C-3:表 C-2 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不需要配备相应的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C2.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 C1.2 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A4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 C-3 的要求。

表 C-3 技术人员数量

许可级别机械相关专业(人)焊(粘)接相关专业(人)技术人员总数(人)

A4315

C2.1.2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C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具有与产品制造工艺相适应的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2)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满足本附件 C1.1 条规定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3)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具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b)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切割设备;

c)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C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和泄漏试验装置等;

2)专项条件规定不允许外委的检测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C2.1.5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将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元件进行外委。 制造单位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压制、卷制等成形工作可以外委,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外委的,从其规定。

C2.1.6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且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粘)接工艺规程。焊(粘)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粘)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粘)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粘)接试件。

C2.1.7试制造(注 C-6)

1)试制造样品应当能充分体现并且能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试制造样品数量及要求见表 C-6,制造单位至少准备1台许可范围的试制造样品,如果 1 台试制造样品不能完全包括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试制造样品应当完成耐压试验,未进行喷砂 (丸)、油漆、涂装;铸造类等非焊(粘)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还应当包括铸件组装、 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过程;

3)典型产品涉及真空绝热容器(罐体)、搪玻璃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和非焊接瓶式容器时,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造样品。

4)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应当先按照本附件 C1.3 条进行试设计。

注 C-6:试制造样品需要销售使用的,其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表 C-6 试制造样品数量及要求

许可级别数量试制造样品要求

A41 台(1)石墨压力容器试制造样品一般依据GB/T 21432《石墨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块式壳程压力不小 于 0.6MPa、介质程不小于 0.3MPa,管式壳程压力 不小于 0.4MPa、介质程不小于 0.2MPa,换热面积 不小于 10m2,块孔式和列管式不得相互覆盖; (2) 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试制造样品一般依据相 应产品标准设计制造,设计压力不小于 0.6MPa,直 筒体长度不小于 1000mm;

C2.2.4非金属压力容器(A4) 

C2.2.4.1石墨制压力容器

 C2.2.4.1.1人员

(1)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至少各 2 人;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石墨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不 少于 2 人,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C2.2.4.1.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满足石墨块等材料烘干、切割的专用设备,有粘接拼接的专用工装夹具, 具有确保加工精度的切削和钻孔设备;

(2)具有满足石墨浸渍、热固化的成套设备。

C2.2.4.1.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满足石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C2.2.4.2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C2.2.4.2.1人员

(1)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缠绕作业人员和粘接(手糊)作业人员至少各2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热塑性塑料 焊接人员不少于 2 人;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 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需要配备具有热塑性塑料质量检 验能力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 1 人;

(3)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 理化性能检验能力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并且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C2.2.4.2.2设计能力

(1)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设计能力;

(2)配备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 5 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不少于 3 人、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C2.2.4.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备满足许可范围的纤维增强塑料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 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2)具有满足许可范围的各种规格产品制造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 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 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工装夹具;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还应当具有塑料焊接设备。

C2.2.4.2.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 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C2.3换证业绩

a)制造单位换证时,应当在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换证评审时按照本附件 C2.1.7 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

b)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不少于 4 台,并且每年至少 1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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