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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日期:2018年3月3日 浏览[4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相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经研究,总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国务院《决定》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做出重大调整,并授权质检总局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同时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系统要深刻认识到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质检改革、加快质检职能转变的重要牵引,务必要坚定有力、科学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精神和总局部署要求,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切实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质量安全强保障、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二、不折不扣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税控收款机、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铜及铜合金管材、橡胶制品、机动脱粒机、棉花加工机械、输水管、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泵等19类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

   (一)停止受理这19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

   (二)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即日起,对这19类产品不再开展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三、积极稳妥实施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国家认监委根据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布具体实施时间。

   (一)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继续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生产许可证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切实做好下放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承接和实施工作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9月1日前受理的这8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

   (三)总局将抓紧修订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现有8类产品审查人员队伍和审查机构与省级质监部门的工作对接,组织实施细则及省级发证的宣贯工作。

   (四)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8类产品承接发证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做好人员和审查机构的培训工作,制定完备省级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

   试行简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工作,要本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放管结合、梯次推进的原则,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先行先试:

   (一)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

   (二)后置现场审查。发证机关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三)优化审批全流程。简化受理程序,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大幅删减企业申报中的“繁文缛节”,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实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企业可以自行打印。

   总局已研究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见附件),试行单位应遵照实施。第一批试行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市,第一批试行工作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总局鼓励各地开展试行工作,拟开展试行工作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多措并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划分省、市、县3级质监部门对于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职权,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监督抽查覆盖范围,对这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和企业实行抽查全覆盖。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保障能力评价。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局成立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并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行政审批、质量监督、认证认可、执法打假等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改革落地。特别是,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改革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确保相关经费保障到位。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本意见要求,加快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各审查机构、认证机构要科学制定、细化落实目录调整、简化审批程序等改革要求的措施。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着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解读宣传。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构和认证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加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对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产品,要向企业做好技术标准、政策衔接的宣贯工作,确保积极稳妥。

    (四)做好经验总结。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总结改革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总局报送改革进展工作。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开展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督查。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决定》,通过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的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遵循《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要求,保证改革试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便民高效。着眼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时间成本、提高审批效率,使企业真正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放管结合。着力事中事后监管、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简化审批程序造成监管漏洞和质量安全风险。

——梯次推进。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地区和行业实际、生产许可管理水平,科学确定试行范围,梯次推进改革试点,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通过试行改革工作,探索形成一套审批流程最优、取证时限最短、事中事后监管最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式,总结完善试行经验,不断扩大试行范围,形成可以在全国推广的改革路径,并上升为法律制度。

    (四)试行范围。第一批试行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省、市,试行范围包括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7类产品(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第一批试行工作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二、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

   (五)不再指定发证检验机构。总局不再指定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机构,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均可为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用于申请生产许可证。

   (六)企业自行提交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发证机关在审批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的类型可以为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等。企业对所送样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后置现场审查

   (七)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发证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经营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有所申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承诺书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形式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即审批发证。

   (八)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对于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获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总局制定用于简化审批程序的现场审查技术规范,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现场审查。

四、优化审批全流程

   (九)简化企业申报程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申报,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积极推行移动终端模式下的网上申报,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报;大幅删减企业申报中的“繁文缛节”,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企业申报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优化政府受理程序。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自企业申报到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鼓励推行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度,帮助企业完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准确率。

   (十一)实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总局制定统一的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格式规范。向企业颁发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公布之日即为证书送达之日。可以由企业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颁发纸质证书。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强化对企业履行承诺的监督检查。各试行地区要加大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得证书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力度,检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督促企业保证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出厂的产品经检验合格,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企业存在不符合生产许可取证条件的,应履行承诺,主动办理注销手续。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十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地区要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度,对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17类产品实行抽查全覆盖,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不断充实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结果依法一律向社会公开,加大抽查不合格企业及产品曝光力度,不断增强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十四)加强产品质量风险防控。试行地区要完善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对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17类产品,根据产业规模、技术现状、质量抽查状况以及产品自身属性,逐类确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实施风险防控预案,严把质量安全底线。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升基层监管技术支撑能力。

    (十五)实施快速高效的证后退出机制。试行地区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或企业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探索实施快速、高效的退出工作程序,立即责令企业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十六)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试行地区要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保障能力评价。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质量守信企业发展,增加质量失信企业生产成本。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 法违, , , 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试行保障和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保障。试行简化审查许可审批工作,是落实推进“放管服”部署要求的重要措施,各试行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培训,转变工作理念,压实监管责任。

    (十八)加强配套保障。试行地区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根据此方案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时调整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要根据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及时开发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变“企业跑腿”为“数据跑路”,以信息化建设保障简化审批程序有效运行。

   (十九)加强财政保障。试行地区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决定》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措施落地。

 

   附: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承诺书

承 诺 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4)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三)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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