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第五章 使用、改造、维修 第一节 使 用 第九十六条 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 第九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 GB/T20801 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 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一百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 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 (三) 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四) 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 (五) 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 (六) 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 (七) 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 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九) 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十) 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 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 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 3 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改 造 第一百一十条 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对于 GC1 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 500m 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 第三节 维护保养、维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第一百一十四条 管道和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 GC1 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管道的维修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后的管道安全性能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维修。对于生产工艺过程特殊,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用带压密封堵漏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实施带压密封堵漏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使用频次,每条管道上使用带压密封堵漏的部位不得超过两处。管道停机检修时,带压密封堵漏的卡具应予拆除,必要时重新进行维修。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 1 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GC1、GC2 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 (一)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6 年; (二)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Ⅰ)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9 年。GC3 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9 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一)新投用的 GC1、GC2 级的(首次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二)发现应力腐蚀或者严重局部腐蚀的; (三)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四)材质产生劣化的; (五)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将管道全面检验的年度检验计划上报使用登记机关与承担相应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到期时,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申报全面检验。在线检验的时间,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安排。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Ⅰ)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在线检验主要检验管道在运行条件下是否有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一般以外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 在线检验后应当填写在线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面检验一般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定、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并且根据管道的具体情况,采取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应力分析、强度校验、电阻值测量等方法。全面检验时,检验机构还应当对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全面检验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面检验所发现的管道严重缺陷,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修复后,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以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管道的缺陷安全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技术机构进行,负责进行安全评定的机构,应当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在用管道缺陷安全评定合同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按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报告、评定报告存入压力管道档案,长期保存,直至管道报废。 第七章 安全保护装置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或者仪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和紧急切断装置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安全泄放装置用于防止管道系统发生超压事故,其控制仪器或者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不能代替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保护设施。在不允许安装安全泄放装置的情况下,并且控制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的可靠性不低于安全泄放装置时,则控制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可以代替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保护设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一) 设计压力小于系统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者堵塞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二) 出口可能被关断的窖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三) 因冷却水或者回流中断,或者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气相管道系统; (四) 因不凝气积聚产生超压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五) 加热炉出口管道,如果设有切断阀或者调节阀时,该加热炉与切断阀或者调节阀之间的管道; (六) 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七) 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切断阀上游的管道; (八) 凝汽式汽轮机设备的出口管道; (九) 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的出口管道系统; (十) 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出口管道系统; (十一) 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出口管道; (十二) 减压阀组的低压侧管道; (十三) 设计认为可能产生超压的其他管道系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采用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改用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组合装置。采用组合装置时,应当符合 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附录 B 的有关规定。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在动作中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下放空或者排气管道上应当设置放空阻火器: (一) 闪点低于或者等于 43℃,或者物料最高工作压力高于或者等于物料闪点的储罐的直接放空管(包括包括带有呼吸阀的放空管道); (二) 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三)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内燃发动机的排气管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应当在管道系统的指定位置设置管道阻火器: (一) 输送有可能产生爆燃或者爆轰的混合气体管道; (二) 输送能自行分解导致爆炸,并且引起火焰蔓延的气体管道; (三) 与明火设备连接的可燃气体减压后的管道(特殊情况可设置水封装置); (四) 进入火炬头前的排放气管道。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可燃液化气或者可燃压缩气储运和装卸设施、重要的气相或者液相管道应当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和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远程控制系统的关闭装置应当装在人员易于操作的位置,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应当设在环境温度升高至设定温度时,能自动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位置。 第二节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安全泄放装置(包括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分别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 GB 150 规定。安全泄放装置的计算参见附件 E。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相关压力的确定应当符合 GB/T20801 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阀的泄漏(密封)试验压力应当大于管道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爆破片装置的最小标定爆破压力应当大于 1.05 倍的管道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所选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的额定泄放面积应当大于安全泄放量计算得到的最小泄放面积。 第一百三十六条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允差按 GB 567—1999《爆破片和爆破片装置》表 1 规定,或者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规定。爆破片的检查、抽样及其爆破试验应当符合 GB 567 中 4.1、4.2 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可燃、有毒介质的管道,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集中地点,进行妥善安全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一百三十八条 爆破片装置产品上应当标有永久性标志,永久性标志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标志; (二) 爆破片的批次编号、型号、型式、规格(泄放口公称直径)、材质、适用介质、爆破温度、标定爆破压力或者设计爆破压力、泄放侧方向; (三) 夹持器型号、规格、材质以及流动方向; (四) 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五) 制造日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爆破片产品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除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的一般要求(适用的)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永久性标志的内容; (二) 制造依据的标准; (三) 制造范围和爆破压力允差; (四) 检验报告(包括爆破试验报告); (五) 其他特殊要求。 第三节 阻火器与紧急切断阀 第一百四十条 阻火器产品上应当设置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造单位名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标志; (二) 型号、型式、。规格; (三) 产品编号; (四) 阻火性能(爆炸等级、安全阻火速度等); (五) 气体流量和压力降; (六) 阻火侧方向(仅对于单向阻火器); (七) 适用气体名称、温度; (八) 公称压力; (九) 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十) 制造日期。 第一百四十一条 阻火器产品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除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的一般要求(适用的)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铭牌上的内容; (二) 制造依据的标准; (三) 检验报告; (四) 其他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四十二条 紧急切断阀产品的阀体上应当设置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标志; (二) 型号; (三) 公称压力、公称直径; (四) 产品编号; (五) 适用介质、温度; (六) 额定流量、关闭响应时间; (七) 易熔塞熔融温度; (八) 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九) 制造日期。 第一百四十三条 紧急切断阀产品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除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的一般要求(适用的)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铭牌上的内容; (二) 制造依据的标准; (三) 检验报告; (四) 其他的特殊要求。 第四节 安 装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安全阀安装时,应当满足《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压力管道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短而直,安全阀入口管道的压力降小于安全阀设定压力的 3%; (二) 安全阀出口管道设计需要考虑各种型式安全阀的背压限制规定,防止背压对安全阀开启性能和泄放量的影响; (三) 往复式压缩机排出管道上安装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时,需要在紧靠压缩机处设置脉动阻尼器或者孔板,脉动阻尼器或者孔板至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直管段距离至少应当为 10 倍管道公称直径; (四) 安全阀入口、出口管道和支架的设计与安装需要考虑安全阀自重、泄放反作用力、热应力、机械应力、振动应力以及其他外部荷载的作用,安装时需要将应力减少至最低的程度; (五) 考虑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降压闪蒸导致骤冷引起管道材料低温脆裂的作用; (六) 管道与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之间一般不宜设置切断阀。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片装置安装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爆破片装置的入口管短而直、管径不小于爆破片的公称直径; (二) 爆破片装置的出口管有足够的支撑,考虑破裂时的反作用力和振动,出口管的管径要保证管内流速不大于 0.5 马赫数; (三) 爆破片安装在相应的夹持器上,并且按照泄放侧箭头方向安装爆破片,安装时,爆破片保持清洁完好; (四) 爆破片装置单独使用时,爆破片装置的入口管需要设置全通径的切断阀,以便更换爆破片用,切断阀在全开启状态锁定或者铅封; (五) 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在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设置压力表或者压力形状,以及放空阀、过流阀或者报警指示器; (六) 安装爆破片时,采用扭矩扳手,按制造单位安装说明中的安装扭矩数据表,按对角线均匀紧固螺栓; (七) 未经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爆破片两侧加装垫片、保护膜或者涂层。第一百四十六条阻火器安装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管端型放空阻火器的放空端安装防雨帽; (二) 工艺物料含有颗粒或者其他会使阻火元件堵塞的物质时,在阻火器进、出口安装压力表,监控阻火器的压力降; (三) 工艺物料含有水汽或者其他凝固点高于 0℃的蒸汽(如醋酸蒸汽等),有可能发生冻结的情况,阻火器设置防冻或者解冻措施,如电伴热、蒸汽盘管或者夹套和定期蒸汽吹扫等,对于水封型阻火器,可以采用连续流动水或者加防冻剂的方法防冻; (四) 阻火器不得靠近炉子和加热设备,除非阻火元件温度升高不会影响其阻火性能; (五) 单向阻火器安装时,阻火侧朝向潜在点火源。 第五节 检验和维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进行安全阀在线检测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确认。检测和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检测和调整装置用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整定压力的 1.5~3.0 倍,精度应当不低于 1.0 级,而且压力表前不得装阻尼器。在检测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且立即更换: (一) 选型错误,性能不符合要求; (二) 超过校验有效期或者铅封损坏; (三) 阀芯和阀座密封面损坏; (四) 导向零件、调节圈锈蚀严重; (五) 阀芯与阀座粘死或者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六) 附件不全; (七) 历史记录丢失。 第一百五十条 爆破片装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更换: (一) 超过规定使用期限; (二) 标定爆破压力和工作温度不符合运行要求; (三) 超过最大泄放压力而未爆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用压力表、温度计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 2009 年 8 月 1 日施行。 管道安装许可证:www.shwy1688.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