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 制造(含改造、修理)专项条件--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1 人员 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3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不含设计人员数量),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 2 人。 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 1.5作业人员 焊工不少于10人(注 L-2),电工不少于5人,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 注 L-2:车架、门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焊工数量可以减少50%。
2 工作场所: (1)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5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500m2。
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切割厚度不小于 30mm;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 (5)车架焊接工装; (6)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后桥装配、液压系统装配、仪表总成装配、护顶架装配、门架及配重装配、车身附件装配;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除满足本附件 L1.2 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试验装置: (1)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冲击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外委的不要求); (2)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 (3)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 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具有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6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 (1)直线跑道,不小于100m×3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者水泥路面;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0%; (3)试验场地,不小于30m×10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 (4)固定的整机稳定性试验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在0°~30°范围内调整,并且自带保护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