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制管件制造许可证/锻造法兰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E2.2.4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制造专项条件 E2.2.4.1人员 E2.2.4.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焊接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制造单位的材料、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锻制管件或者钢制锻造法兰制造工作经历。 E2.2.4.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E2.2.4.1.3 理化检验人员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力学性能试验人员至少 1人。 E2.2.4.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机械加工设备不少于 12 台,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加热炉、锻造设备、热处理炉。 E2.2.4.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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