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制造许可证人员要求: 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 (2)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设计工作经历和锅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3) 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 (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A 级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 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4)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5) 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 背景; (6) 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 B-1 的要求。 表 B-1技术人员数量 许可级别 | 锅炉相关专业(人) | 焊接相关专业(人) | 技术人员总数(人) | A | 5 | 3 | 20 | B | 2 | 1 | 5 |
3 焊接作业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作业人员(本规则以下简称焊工), 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采用焊接机器人的,其焊接项目可以 记入焊工的人项数。
4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下 同)。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并且符合表B-2 的要求。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 少于 2 人。 表 B-2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许可级别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 B-1) | 无损检测人员 | 持证项目 | 持证项目 | A | RTⅢ和UTⅢ资格; 或者 RTⅡ和UTⅡ资 格,并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 RTⅡ | 3 | UTⅡ | 3 | MTⅡ | 2 | PTⅡ | 2 | B | RTⅡ和UTⅡ资格 | RTⅡ | 2 | UTⅡ | 2 |
注 B-1: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 B-2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 B-2: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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