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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证资源条件要求
日期:2020年9月17日 浏览[2252]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2.2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人员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 2-1。

表 2-1 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注 1)

工程技术职称

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博士毕业生

硕士毕业生

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专毕业生

高级工程师

工作 4 年以上

工作 10 年以上

工作 13 年以上

工作 15 年以上

工程师

工作 1 年以上

工作 4 年以上

工作 7 年以上

工作 9 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

工作 1 年以上

工作 2 年以上

工作 3 年以上

注 1: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高级技师和技师可以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 要求可以参照大专毕业生。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 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

(2)允许外委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 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 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3)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

2.2.4  条件共享

2.2.4.1同一单位

(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允许共享;

(2)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注 2)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

注 2:多处制造地址应当符合本规则 3.2.2 条的规定。

2.2.4.2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2)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公司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 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3)本条(1)(2)项所述情形,涉及多处制造地址的,还应当满足本规则 2.2.4.1(2)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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