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2.2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人员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 2-1。 表 2-1 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注 1) 工程技术职称 | 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 博士毕业生 | 硕士毕业生 | 大学本科毕业生 | 大专毕业生 | 高级工程师 | 工作 4 年以上 | 工作 10 年以上 | 工作 13 年以上 | 工作 15 年以上 | 工程师 | 工作 1 年以上 | 工作 4 年以上 | 工作 7 年以上 | 工作 9 年以上 | 助理工程师 | — | 工作 1 年以上 | 工作 2 年以上 | 工作 3 年以上 |
注 1: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高级技师和技师可以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 要求可以参照大专毕业生。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 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 (2)允许外委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 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 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3)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 2.2.4 条件共享 2.2.4.1同一单位 (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允许共享; (2)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注 2)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 注 2:多处制造地址应当符合本规则 3.2.2 条的规定。 2.2.4.2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2)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公司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 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3)本条(1)(2)项所述情形,涉及多处制造地址的,还应当满足本规则 2.2.4.1(2)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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